交通无小事 事事系安全 案例一
2024年10月7日,任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王泗镇新庆社区路段时,遇杨某骑行自行车正横穿公路。因双方躲避不及,小轿车和自行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,自行车骑行人员杨某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,事发后任某驾车逃逸。经交警分析研判、快速反应,于案发后两小时将任某抓获。目前,任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事故原因: 1.任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,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。 2.杨某骑自行车横穿道路未下车推行。 交警提示: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在普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应当做到:车靠边、人撤离、即报警。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警。 案例二
2024年11月13日,胡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大邑县大双公路与斜源路交叉路口时,与正在人行横道步行的张某相撞。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 事故原因:胡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时未停车让行,且超速行驶。 交警提示:驾车行驶至斑马线前时,一定要提前减速,遇行人过马路时一定要停车礼让。文明行车,才能安全出行。 安全与守法同在 事故与违法相随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 遵守交通法规,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:成都大邑公安 |